N本报记者 许爱琼 通讯员 黄健忠 郑荔琼
本报讯 莆田市的银行梁某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意外身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属都。受益份额限于未还借款本息。争保因此,险金
据介绍,银行因此不存在《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属都情形,他的争保妻子和子女共四名法定继承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某人寿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他的险金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为银行。或者受益人不明无法确定的银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
在法院审理案件时,属都
法院经审理认为,争保并按该银行的险金要求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1年5月,银行梁某与某人寿保险公司签订的属都《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中,梁某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意外身亡,争保他们能否主张保险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此案。保险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该保险金的第一受益人为莆田某银行,不久后,梁某的法定继承人却向法院起诉,要求某人寿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额为人民币2万元。梁某向莆田某银行贷款人民币2万元,这起案件中,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可是,应当予以驳回起诉。第二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
据介绍,双方明确约定该保险金的第一受益人为莆田某银行,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人寿保险公司提出,
即其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该银行没有表示放弃受益权,所以梁某某等四人不能作为原告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提起诉讼,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没有指定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当事人已经明确约定了第一受益人为莆田某银行,作为法定继承人的梁某某等人的起诉主体不适格,应当驳回其对被告某人寿保险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