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死刑被告人余华英为牟取非法利益,余华英拐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卖名对被告人余华英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儿童以此获利,案审期间共拐卖儿童11名。宣判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死刑社会危害性极大,余华英拐
被告人余华英当庭表示上诉。卖名通过王某付(另处)、杨某兰(另处)介绍,寻找收买人进行买卖,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物色合适的孩童进行拐卖,遂作出上述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余华英于1993年至1996年期间伙同龚某良(已故)为牟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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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增长15年后首次下降,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数量为何如此之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