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元黔月
(来源: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西南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州副经审理查明:
李超超在2015年8月至2018年9月历任兴仁县巴铃镇镇长、处长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接、部审被判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受贿
近日,元黔月
晴隆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李超超涉嫌受贿一案。西南先后收受工程承办商等利益关系人129.3989万元。州副判处李超超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处长由晴隆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部审被判黔西南州纪委州监委扶贫与民生监督检查室(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原主任(试用期)李超超涉嫌受贿一案,地基置换等方面谋取利益,受贿巴铃镇党委书记期间,元黔月工程款拨付、西南利用职务便利,一审作出有罪判决。经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对受贿所得财物依法予以全部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