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6年4月3日凌晨1时许,练学江滨路、后练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车任,属共同犯罪。徒双出现违法行为或造成交通事故,并将两人送至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本案中,至永安市桃源洞风景区时,郑某在明知学员饮酒的情况下,永安某驾校学员黄某与教练郑某在大排挡饮酒后,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可见,被告人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评析: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被当地民警查获,学员黄某送检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0.8mg/100ml,教练郑某送检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43.15mg/100ml。并陪同其酒后驾驶车辆,被告人郑某身为驾校教练,教练员同样应当是驾驶的主体;无论是否饮酒,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并处罚金2000元。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审理:经永安法院审理认为,由教练员承担责任。